陳昭宏感謝在車禍後,妻子仍一路相挺。圖/翻攝自NPA署長室 分享 facebook 曾酒駕而遭吊照的婦人陳以恩(33歲),去年7月又酩酊上高架道路,衝撞新北市警蘆洲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昭宏,害陳雙腳粉碎性骨折、右小腿截肢。新北地院一審時依酒駕致人重傷罪判她3年2月徒刑,不過高等法院今二審宣判時,撤銷原判決,改判刑2年10月。新北地院在審理時,認為陳以恩(原名陳玉玲)有「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等情況,依法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判她 3年2月徒刑。但高等法院認為,2011年11月30日增訂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2 項,已就行為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犯行,處較重刑罰。也就是駕駛人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即不用再依道交條例加重刑責。而駕駛人除酒醉駕車外,如有無駕駛執照駕車或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應加重其刑之情形,因這條規定屬加重條件,既被規定在同一條項內,就算是同時有數種違規,也僅能加重1次,不能遞增。 高院認為新北院依道交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有違誤。本件是陳以恩上訴,檢察官並沒上訴,高院以原審誤引加重其刑規定,為了被告的利益,因此在撤銷改判時科處較原判決較輕的2年10月刑度。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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