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張姓男子所有車輛車牌遭竊,卻被開無牌停放路邊,他向警方、交通裁決處申訴都被駁回,向法院提告,法官判決撤銷罰單。 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張姓男子將小貨車停在路邊,車牌、電瓶遭竊,被警方開單無牌照停放並拖吊;他向警方、交通裁決處申訴,均被駁回,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指出電瓶、零件遭竊,也有去報案,還要被罰3600元、扣牌照,實在很冤枉。新北地院檢視報案三聯單後,認定警方、交裁處開罰太過草率,今天判決撤銷罰單。今年4月13日下午3時許,張姓男子將小貨車停放在新北市三重區國道路一段,警員見他的小貨車沒有車牌,開出「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罰單,並將車拖到拖吊場;張趕往拖吊場,見小貨車果然沒車牌,向開單警員說明他原本有車牌,是車牌被偷,警員要他去申訴。張向新北市交通裁決處提出申訴,交裁處發函請開單警員回覆,警方陳述情節及違規情形後,交裁處認為違規事實明確,裁處張罰鍰3600元,並扣繳牌照;張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出當天拖吊場的人都有看到,他的電瓶及電瓶線也都被偷走,他在現場裝上才能將車開走,他沒有將無牌貨車停放在路邊。張表示事後回到現場附近尋找才找到車牌,已經有向警方報案,交裁處卻不採信,他損失電瓶和電瓶線,還要被罰,實在有失公平正義,希望法官能撤銷罰單。交裁處律師證稱,張姓男子的小貨車前後都沒有懸掛車牌,服勤警員目睹並拍照採證,依法拖吊移置並製單舉發,違規屬實;張主張車牌遭竊,但貨車違規時間是4月13日,報案日是5月15日,可見本件是報案前違規,張從2月中旬就將車停放在現場,占用道路,影響用路人路權,警員舉發並無違誤。法官檢視張姓男子提出的報案三聯單,載明「受理時間:106年5月15日、受理方式:親自報案、案類:竊盜、報告人:張福順、發生時間:106年4月13日」,認為本件報案時間雖在舉發違規日後,但張確實是在到了拖吊場,才知道汽車號牌及零件遭竊,如何能苛責他在舉發前就要向警方報案遭竊?另外,張發現號牌及零件遭竊,便立即找開單警員詢問是否可以撤單,警員要他去申訴,他也向交裁處申訴,所言均一致,之後也完成報案;張若不是真的遭竊,豈會冒著受到刑事誣告罪追訴風險,謊報他人行竊,只為了撤銷罰單?認定張所言可採,警方、交裁處開罰太過草率,應屬違誤,判決撤銷罰單。

8A27BB2F6EE2F12F
arrow
arrow

    xg25cuc3q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